http://yule.tyblog.com/index.shtml
   
 
 

时 间 记 忆
<<  < 2014 - 11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最 新 评 论

最 新 日 志

最 新 留 言

搜 索

用 户 登 录

博 客 相 册

博 客 圈 子

我 的 好 友

友 情 连 接


 
 
用亡夫冷冻精子受孕合不合理
[ 2006-11-12 9:51:00 | By: yule ]
 
 伦理学家:对于孩子来说很不公平生物学家:不会带来伦理问题———

  争鸣

  对于用死者生前提供的精子受精产子,伦理学、生命科学领域的相关专家给出了不同的观点。

  正方复旦大学生命科学院遗传研究所教授李瑶:不会带来伦理问题

  提供者即使已死亡也是可以继续使用,不会带来伦理问题,关键就在于接受一方是否能同意使用这样的精子。 复旦大学生命科学院遗传研究所李瑶教授表示。

  她告诉记者,将依然可以使用的精子进行处理,可能导致其他问题。“在英国曾有一起因精子库人员将实验剩余而没有人登记的一些精子毁掉,引起了一场市民的游行,他们认为精子库的人员毁掉的是有活力的胚胎细胞,等于是在毁掉生命。”

  反方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教授王延光:伦理学上并不赞成

  对于发生在日本的这起案件,作为妻子,即使没有与丈夫生前的协议,丈夫死后再用其精子生子,对于孩子来说是很不公平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教授、伦理学专家王延光告诉记者,这从伦理学上来讲并不赞成。

  不过,王教授认为,如果是精子库的捐献者,情况就有不同。

  “比如在我国,如果是精子库的捐献者,虽然提供者已经死亡,但是使用他的精子只要符合我国《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经过本人同意的,就不会涉及伦理问题。而且在我国,精子库的保密条例也比较严格,限制比较多,一般向双方提供的信息也是有限的,这是为了防止以后带来不必要的类似‘夺子’纠纷等。”

  中立方北京大学医学部伦理学教研室主任李本富:妻子使用亡夫精子,伦理学上应特殊照顾

  李本富教授向记者介绍,在我国,不允许妻子使用亡夫精子。

  不过,他个人认为,从伦理学的角度上讲,应该有特殊情况的照顾。“如果死者是一位英雄人物,比如为国家公益事业牺牲等等,应该是可以考虑为他们留下后代。尤其有些可能是父母的独生子,为英雄留血脉应该作为特殊情况考虑。”

  用亡夫生前精子产子,孩子与父亲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未被认定

  日本一名40多岁的女性在其丈夫死后,用冷冻保存的丈夫精子实施体外受精并产下了一名男孩。

  据共同社报道,这名女子的亡夫是因白血病医治无效死亡的。她的丈夫在接受化疗之前,将精子冷冻,并与她立下协议———她可以在丈夫死后处置这些冷冻精子,但是不可以用来进行人工生殖。但是,在丈夫死后一年,这名女子就拿着冷冻精子到医院进行了人工授精,并且没有告诉医院丈夫已经死亡。2001年,该女子生下了一名男婴。

  为了让已经5岁的儿子与已故丈夫的父子关系被社会承认,这位女性提起了诉讼。

  9月4日,日本最高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推翻了高松高级法院二审承认男孩身份的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很明显,这并非《民法》所设想的亲子关系。受孕前父亲已经死亡,不存在扶养和继承的余地,无法认定两人具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日本最高法院审判长这样认为。

  在我国,不允许妻子使用亡夫精子

  “这样的案例各国的法律规定都是不一样的。在我国,是不允许的。这是依据我国不允许单身女性接受人工生殖。”北京大学医学部伦理学教研室主任李本富教授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

  李教授说,这个案例中,丈夫死亡,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也就自动解除,对于妻子一方就属于单身女性,那么即使是丈夫生前保存的精子也是不可以用来给妻子做人工生殖的。

  据他介绍,我国的规定是,死亡者可以将精子捐献给他人,供不孕不育的夫妻产生后代,但是却不能给自己的妻子使用。“这确实有矛盾,但其原因主要是考虑到对出生的孩子的负责。虽然我们传统的家庭观念,希望能够传宗接代,但是对于生出的孩子即将成长于一个单亲的家庭,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是不利的。”

  李教授举了一个发生在我国的类似案例。一名已经被判决死刑的罪犯在判决执行之前,妻子要求留下精子以后做人工授精。这在我国引起了不少法律和伦理的争论。“此案最后,因犯人的父母不同意而没有保存他的精子,因为他们不希望自己的孙子得知自己的父亲是一名死刑犯。”

  如果捐献者已死亡,精子库工作人员应告知受精者

  “对于捐献的精子,精子库工作人员应该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告知受精者捐献者已死亡的实事;是否使用,取决于受精者自己的意愿。”李本富表示。

  他介绍说,虽然捐献者死亡,但是精子本身是有活性的;这和器官捐献不同。“英国曾经有一个病例,一名手臂截肢者虽然成功地移植了一名死者的手臂,但他却无法接受一个死人的手,总觉得很别扭,最后竟又将其截掉。与此相比,精子也好,卵子也好,毕竟捐献出来都是有活性的。经过接受者的同意,能够接受,就完全可以使用。”

  伦理帮助科学更好发展

  伦理与科学到底是什么关系?这个问题一直存有争论。很多科学家认为,伦理束缚了他们的手脚,不利于科学的发展。李本富教授对此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他认为,把伦理与科学对立起来是不对的,事实上伦理与科学是统一的。“科学是把双刃剑,很多高科技的产生给人类社会的发展带来益处,同时也会有它危害的一面。伦理就是要帮助科学向好的方向发展。”

  李教授说,伦理学也同样需要向前发展。比如克隆人,这是一直以来科学与伦理争论最大的新技术。反对克隆人的理由很多,伦理学上的一种反对观点就是,克隆人和他体细胞的供体到底是什么社会关系。这是人们思想上不能接受的。

  “试管婴儿最初也受到很多的反对,主要原因也有婴儿与捐精卵者以及法律的父母关系难以确定,但现在很明确:养育者即为父母。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不能被人们接受的观点逐渐都会被接受。”

 
 
发表评论:
 
 
 
天涯博客欢迎您!